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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交通卡”昨受审

2000-11-02 来源:生活时报 辛文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北京两名律师状告牡丹交通卡的案件今天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不久将对牡丹交通卡及其《使用须知》的命运做出判决。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希平、张捷去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一家储蓄所办理了牡丹交通卡后,认为《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中存在“权益问题”,遂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原告诉称,作为格式合同,该卡的使用须知中存在与法律相悖的内容,其中必须在活期帐户中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的规定就违反了双方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未尽事宜由被告负责解释的规定”则剥夺了原告对涉及到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牡丹卡密码生成方式使原告的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不受理挂失”的规定则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因机器故障造成差错时,持卡人应接受被告根据计算机数据做出的处理”一条规定,更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牡丹交通卡具有交通管理和金融服务双重功能;将持卡人在活期帐户保留10元的存款余额作为转帐条件,其原义是指少于这个数时“计算机不能进行转帐操作”,同时该笔余额“不是开户费用,而是客户储金”,因此该规定是公平合法的;对于牡丹交通卡密码安全性的质疑,实际上该密码可以由持卡人自主修改;牡丹交通卡不受理挂失的规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避免持卡人财产损失;牡丹交通卡所遵循的电子交易规则公平合法。

今天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央行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引用的证据令人关注。这条被作为证据的引自《法律与生活》杂志的报道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牡丹交通IC卡实际上是工商银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磁条卡和具有交通管理功能的IC卡的‘复合卡’……该卡的发放在‘卡规定’之后,IC的制作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所以央行没有批准IC卡开通金融功能。”但被告方对这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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